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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服务
咨询电话:010-51658445
辖区内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审核程序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1、 企业书面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验资报告复印件
7、 进出口资格申请表和申请序号(网上提交电子申请后下载的表单和申请序号)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
1、 企业书面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验资报告复印件
7、 进出口资格申请表和申请序号(网上提交电子申请后下载的表单和申请序号)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促进贸易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拟文。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企业。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贸易促进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受理人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意见的签字转送主管委领导。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退转受理人修改后签署审核意见转送主管委领导。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责任人:区外经委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人员核转的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进行修改后,签署审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给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促进贸易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及时将批复告知给申办人或主管部门。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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