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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清单》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和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以上材料均依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贸易促进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核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要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核。
3、对D类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
4、对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贸易促进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批标准的,制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不予批准,注明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外经委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批标准的,制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不予批准,注明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贸易促进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有关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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