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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服务

咨询电话:010-51658445

权限内外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报送审批机关材料

1、立项申请书;(中方申报)

2、意向书;(中、外各方签署)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外方各自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如外方为自然人则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5、中、外方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中方如是国有企业,须提交有关评估报告及国资局批复和上级单位批复;

6、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7、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9、批准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申请书;(中方申报)

10、合营公司合同、章程;

11、董事会成员名单;

12、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中方成员需附简历;

13、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二)设立外资企业报送审批机关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4、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5、外资公司章程;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8、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11、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设立非生产型企业,以上材料需报送一式两份。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上述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审批管理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委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审批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审批管理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批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审批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 同初审标准。
2、 审批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区外经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外经贸委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审批管理科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需编号打印的审批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审批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六 、发证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2、外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申请举办合营企业申请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送审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8、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其中1、6、7项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为正本原件,其余可为原件复印件。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章第七条。
<二> 设立外资企业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单;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
6、所在区、县政府的批准文件;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委派证明;
8、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其中1、3、5、6、7项要求正本原件,其余为复印件。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审批管理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
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审批管理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同意
后,颁发批准证书。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
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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